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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单位被判定虚开发票,下游受票单位是否会受影响?

发布日期:2023-06-05 

上游单位判定虚开发票,下游受票单位是否会受影响?那有的人就会问了,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去应对呢?各位看官可以思考一下,好了,我们慢慢往下看:

其实遇到这种这情况后,怎么来判定结果是比较复杂的,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判定依据就是取决于下游是否存在虚开和偷税的主观故意。

如果没有存在任何证据证明,那一般不会定虚开和偷税,反之,该罚的还得罚,是跑不掉的,还是得承担相应的补税责任。

怎么去判定下游是否存在虚开和偷税的主观故意这种情况?
目前的判定方法主要还是从以下四个方面去判定: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那么,受票企业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1)补缴增值税税款;

(2)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是否应当缴纳滞纳金;

(4)是否应当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其中,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又有哪些?
(1)以虚开发票为由的行政处罚;

(2)以偷税为由的行政处罚;

(3)其他行政处罚。

那么,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是否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呢?发票只是税前扣除凭证之一,并不是唯一的税前扣除凭证。

受票企业如果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是不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如何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这五点请牢记:
(1)不要虚开发票,必须重视虚开及接受虚开发票的法律后果,最好在发生交易前对交易对象做必要的了解;

(2)收到发票后,要第一时间检查发票上面的信息,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

(3)尽量采用非现金方式进行付款,无论金额大小。通过银行转账时,要注意核对交易对象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与发票上注明的账户信息是否一致;

(4)制作并保存好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等证据,以证明交易和支出的真实性。

(5)在收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后,一定要及时找专业的财税人员沟通和介入,这样做可以更大限度地减少企业损失。